胥凤律师亲办案例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来源:胥凤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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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山东省某物业公司,被告刘某系济南某小区业主,山东省某物业公司为刘某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根据物业公司和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物业公司按协议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按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物业费。山东某物业公司提供服务后,业主刘某却以各种理由拒绝交纳物业费。山东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业主刘某交纳物业费及滞纳金。法院最终判决刘某交纳物业费5000多元,驳回物业公司要求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业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业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业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律师以案说法】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当履行合同的约定。刘某作为业主既有权利接受物业服务,又有义务交纳物业费等费用。物业管理企业主要依靠业主交纳的物业费维持运营,物业服务的内容较为广泛,且服务对象众多,各业主对物业服务的评价有着不同的标准,如果业主动辄以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交全部物业费,则物业管理企业将难以正常运营,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整体的管理、服务质量亦会大打折扣,全体业主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害。小区整体环境的维护,需要物业管理企业与全体业主相互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努力。山东省某物业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义务,刘某应当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小区其他多数业主均按时交纳了物业费,其拒交物业费的行为实际上损害了其他交纳物业费业主的利益,对于物业服务企业而言也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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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胥凤
  • 执业律所:
    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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